3月29日,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迈克尔·乔丹先告乔丹体育
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的申请,按计划乔丹体育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
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突然宣布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2012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不过,至今尚未开庭。
由于身陷诉讼,乔丹体育发行上市中止。
中文“乔丹”非迈克尔·乔丹
乔丹体育在起诉中指出,依照中国法律,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据统计,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姓乔名丹,外国人的姓或名被翻译为“乔丹”的更是不胜枚举,NBA也不止一位篮球运动员被中国媒体翻译成“乔丹”。“乔丹”作为“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和“汤姆”“亚马逊”等英译词类似,并不专属于迈克尔·乔丹。当然,迈克尔·乔丹可以申请注册中文“乔丹”商标名称,但其并没有行使这项权利。
工商总局力挺乔丹体育
事实上,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10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从未获得支持。
2012年,迈克尔·乔丹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的立场。
乔丹体育起诉迫于无奈
乔丹体育表示,他们尊重迈克尔·乔丹先生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此次起诉迈克尔·乔丹是不得已而为之。迈克尔·乔丹在乔丹体育上市的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这次起诉实属被迫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