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旅游法草案,对旅游安全高度重视,专门作了规范。
草案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以相应罚款。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草案对旅游主管部门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罚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