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是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洛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其中提到的因员工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引人关注。
发布:我市5年受理601件知识产权案件
白皮书透露,这5年中,我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01件,审结588件,结案率97.9%,受理内容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特许经营合同、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
数据显示,本地企业维权数量相对较少——在已审结的555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449件为外地人起诉维权,占受案总数的80.9%。
对此,市中院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因为我市企业或个人的创新能力尚有不足,在发展过程中容易触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红线”。此外,我市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在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并未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关注:用法律守住商业秘密
昨日,市中院同时公布了我市1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数因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纠纷。
先看一个案例。被告刘某原系我市A工厂总经济师。2004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刘某和同事一起研制出了棉花异纤维清除机。2005年10月,刘某单方从A工厂辞职,到罗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B公司任总经理,在该公司负责棉花异纤维清除机的生产、销售工作。其间,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向省、市两级科技部门申报了科技进步奖,并为产品进行广泛宣传。
A工厂认为,该款机器的技术成果属自己所有,罗某和刘某对有关机器的设计图纸、数据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及客户名单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使用、披露,其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A工厂最终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0万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随着职场竞争的加剧,员工利用在原单位所积累的关系和经验,跳槽后挖原单位的“墙脚”越来越普遍。企业应当加强相应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明确合同中保密条款对员工应保密的秘密范围及具体保密方式。此外,员工自身也应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学习保密知识,树立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