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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洛阳·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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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生孩子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从7月1日起,不能补缴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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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从5月1日起,生孩子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须符合两个条件: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参保满一年且足额缴费

 

    □记者 连漪 通讯员 范广卿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了调整,决定将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从5月1日起,生育出院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即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满足两个条件即可报销

    按照规定,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政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并足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围产期保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包括围产期保健费),统一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

    根据限额标准,正常分娩为1150元/例,异常分娩即难产为1350元/例,剖宫产(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为2150元/例。

    如果在剖宫产生育的同时做了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限额标准为2650元/例。

    计划生育项目分情况支付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可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限额内按实际支付。

    部分生育并发症的治疗费可报销

    如果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仍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限额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则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暂定为在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急性脂肪肝、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

    报销时须备好这些材料

    此项政策从5月1日起实施,可报销费用的支付时间均以参保人员出院时间为准,也就是说,5月1日(含)以后出院的符合政策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享受此政策。

    由于此项政策涉及跨系统调试,所以在政策施行初期可能无法实现医院系统直接支付,须由参保人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生育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住院发票原件、参保人本人的中国银行卡复印件1份。

    咨询电话:12333 69933762 6993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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