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近日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条例》的部分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www.xinhua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