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因拐卖儿童,王某(女)和马某夫妻二人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引人关注的是,与这对夫妻一同获刑的还有买下被拐儿童的杨某。“买家”被判刑,在我市司法审判史上还是第一次。
3岁男童,6万元出手
昨日上午,这起案件在宜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细节逐一浮出水面。
去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马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载着妻子王某等沿宜阳县境内的安虎线向洛宁方向驶去。
途经宜阳县张坞镇留召村时,见该村男童姚某(3岁)独自在公路旁边啼哭,王某遂指使马某掉转车头,将车停在姚某附近。王某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姚某抱上车,当即伙同马某驾车驶离现场。
同年11月22日,经他人介绍,王某和马某将姚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伊川县鸣皋镇某村村民杨某。12月13日,该案告破,姚某被成功解救,犯罪嫌疑人也一一到案。
法院认定主犯“偷盗、贩卖儿童”,应加重判刑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就马某、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盗、贩卖儿童”展开了辩论。因为,一旦该行为被法院认定,量刑尺度相较于“捡拾、拐骗儿童”更重。
法院认为,王某、马某趁四周无人,将暂时脱离监管的姚某抱走,属偷盗行为。而且,被告人此前主观上没有收养儿童的意图,客观上,被告人在盗得姚某后,便将其卖与杨某,应被认定为偷盗儿童就是为了获取利益。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马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
该案值得关注的是,同案被宣判有罪的还有购得被拐儿童的杨某,因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杨某获刑6个月,这在我市司法审判史上还是第一次。
买家获罪有先例可溯。今年4月底,安阳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7名“买家”与实施拐卖行为的主犯一起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件开了我省司法审判中“买家”获刑的先河。
此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买方对收买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多以批评教育为主,这也直接降低了买方的犯罪成本。需求和市场,是拐卖儿童、妇女犯罪行为出现的根源,也助涨了拐卖儿童违法行为,纵容其长期存在。
去年,全国开展集中打拐行动,司法部门开始从严从重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方的违法行为也在严打范围之列。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遏制和铲除被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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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畸轻是拐卖猖獗的重要原因
拐卖儿童犯罪,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量刑过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一般只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严重的就是无期徒刑,只有符合极其苛刻条件的才处以极刑。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除了极个别首恶被执行死刑,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的罪犯获刑不是很重。2005年福建侦破的跨国贩卖79名儿童案,众多案犯中只有主犯被处以死刑。
这种量刑,已经严重脱离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一方面,拐卖儿童犯罪风险小而收益极大,拐卖一名儿童,动辄获利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若被捉往往也不过坐几年牢,许多人因此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拐卖儿童社会破坏性极大。请看网络上流传的一位寻子母亲的泣血诉说:
想不要自己的眼睛/因为它们再也看不见你可爱的模样/想不要自己的耳朵/因为它们再也听不到你叫“妈妈”/想不要自己的双手/因为它们再也不能触碰到你的肌肤/想不要自己的身体/因为它再也不能与你拥抱/想不要自己的思想/因为它再也不能与你心有灵犀/现在/我还留着它们/因为我还不想放弃/我要依靠它们找到你/我的宝贝!
儿童被拐卖,对亲人的伤害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对一个家庭尤其是当前独生子女的家庭而言,意味着一场灭顶之灾。
贩卖儿童者的人性之恶无以复加,其社会危害到了不用严厉的惩罚不足以震慑的地步。贩卖冰毒50克以上就能处以死刑,为什么贩卖儿童量刑就那么轻?修改刑法有关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用重典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应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2 拐卖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明显量刑畸轻。
以前一家有十个八个孩子,送出两个都是常有的事,所以发现拐卖儿童的判个三年五年大家也能接受;现在,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庭的全部,所以加大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有买才有卖。凡是不按照收养法规定进行收养应当都是违法的,收买被拐卖儿童量刑畸轻,不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难以杜绝这类犯罪。应引入买卖同罪,这样就不会有人冒着枪毙的风险去买孩子了。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