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人员将3万元赔偿款递到孙长云妻子手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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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昨日,新安县人民法院组织县政协委员、律师、记者、群众代表等,现场见证了3起典型案件的执行过程。这是“倡导诚信、见证执行”集中活动月开始以来,我市法院首次邀请社会人士现场见证案件执行过程。
【见证】 3个执行现场,3起典型案件
●案件1:失信人避而不见,欠款难以结清
2010年5月,被告柳某向原告郭某借现金5万元,柳某以房产证作抵押,约定借期两个月,并允诺,逾期不还,房子归郭某所有。
直到2011年4月,柳某仅向郭某支付了利息4000元。
此后,郭某将柳某起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去年4月,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柳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郭某本息。
此后,执法人员多次寻找柳某,其一直避而不见,拒不还款。此外,柳某还暗中将其名下的车及其他财产过户给他人。
去年,执法人员得知,柳某的妻子庞某在县城经营一家货运公司。
昨日上午,我们和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一起来到位于新安县城关镇的金丽货运信息有限公司,现场只有庞某和一名工作人员。庞某表示,柳某在济源市跑运输,长期不在家,自己也无法联系上他。
我们发现,庞某的办公桌上摆放着柳某的名片,名片正面写着,柳某是这家公司的经理,名片背面写着,该公司是一家经多部门批准成立的诚信企业。
执行现场,执法人员向庞某递上了一张法院传票,要求柳某务必于24日前往法院协商、解决其拖欠的款项。如果柳某逾期未到,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将柳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必要时将对其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2:久拖不还,以物抵债
2011年,原告郑州某燃气公司开始向被告新安县一燃气公司供货,双方实行预付款制度。去年2月20日之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开始不予支付预付款。
截至去年5月16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17万余元。原告多次发函催告,被告依然不能及时支付。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分两次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同时,法院查封了被告卸车增压器一台、气化器两台、LNG储罐一个。
今年年初,迫于压力,被告向原告先期支付了5万元货款,尚有112万余元货款未结清。
今年4月,新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了对上述设备评估、拍卖的司法程序。
昨日上午,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新安县万山湖工业园区的被告厂区所在地,查验设备是否完好。
现场,被告厂区大门紧闭,透过门缝可以看到里面空无一人。随后赶来的厂区工作人员将大门打开,执法人员与该县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一起进入,对设备进行查验。
据执法人员介绍,在所有被查封的设备中,长近20米、高约2米的LNG储罐最值钱,如果进入拍卖市场,估价可达100万元。
执法人员现场通知被告公司代表王某,要求被告及时偿付剩余货款,否则法院随时会对所查封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支付原告货款。
●案件3:责任关系复杂,二审一锤定音
原告孙长云家住新安县铁门镇辛庄村。2008年,经人介绍,孙长云受冯某雇用,在我市某企业做防腐防水工作。
2009年4月21日,孙长云和其他3名工友在工作期间不慎被该公司自备高压电击伤,造成重度烧伤。
2010年,孙长云将冯某和冯某挂靠的我市另一家企业起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新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冯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万余元,其挂靠的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后,原、被告均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孙长云触电受伤,冯某、孙长云以及孙长云受伤前所在企业均有责任。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冯某以及孙长云受伤前所在企业共计赔偿孙长云各项损失87万余元。
据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孙长云案的赔偿款大部分已经兑付到位。昨日上午,我们跟随执行局的相关负责人来到孙长云家,执法人员当场将3万元赔偿款递到孙长云妻子手里。
“感谢法院,感谢执法人员,是你们让我和家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孙长云激动地说。
【成效】 182起案件顺利执结
据新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该院今年执结182起案件,其中以和解的方式执结案件85件;两批次公布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涉及96人,其中10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希望通过见证执行过程,让社会和百姓形成倡导诚信理念、强化诚信意识、建设诚信社会、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