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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案嫌犯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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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5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长春盗车杀婴案嫌犯一审被判死刑
□据 中新网长春5月27日电
    3月4日,长春发生一起盗车杀婴案,盗车嫌疑人周喜军偷车得手后,将车内一个仅两个月大的男婴残忍勒死并埋尸雪中(详见本报3月6日B01版)。周喜军于3月5日落网后,该案进入深入调查阶段。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喜军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在昨日的庭审上,有关部门公布了本案的一些细节。

    盗车

    2013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并停放原处。当日7时许,周喜军趁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

    杀婴

    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落网

    3月4日9时许,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面包车到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

    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他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周喜军因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

    专家看法

    家庭不幸或造就冷血杀手

    □据 凤凰网

    就周喜军盗车杀婴一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表示,嫌疑人或存在家庭不幸,他的情感不太正常。

    李玫瑾说,如果周喜军有一个自己养大的孩子,就绝对不会这样做。他作案的目的并不是要伤害生命,而是一个普通的盗窃。在盗窃之后,他发现车上有个孩子,这时他的心理取决于他的一种情感。人的情感跟人的生活经历有关,而且跟家庭有关。如果他的家庭是正常的,在一个有爱有亲情的家庭中生活成长,当遇到那种弱小生命的时候,他会下不去手。他对这么一个孩子下手的话,说明他的情感不正常。

    缺少情感的人往往从小被人冷淡,或有前科。这种人往往比较冷酷,比较残忍。

    相关链接

    嫌犯离过婚有前科

    □据 新华网

    记者从相关人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的个人信息,信息中显示,此人离过婚,有前科。

    据警方透露的消息称, 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高182厘米,大学专科毕业,籍贯吉林省公主岭市。周喜军离过婚,2002年因猥亵妇女被长春市公安局劳教2年,曾在吉林省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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