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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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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夺子战”,到底伤了谁的心?
非法出售电警棍 男子匕首伤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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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5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非法出售电警棍 男子匕首伤民警
□见习记者 刘晓宇 记者 徐翔 通讯员 杨建朝
    男子在路边出售电警棍时,被过路民警发现,其先是百般抵赖,后又趁机逃跑。被控制后,他竟掏出匕首疯狂挥舞,将民警和巡防队员割伤。最终,男子被成功制伏。

    26日11时许,邙山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民警李辉与两名巡防队员途经春都路西城量贩时,发现路边几名男子拿的东西很可疑。

    经过仔细观察,李辉确认这几名男子拿的是电警棍。随即,他与巡防队员下车去盘问。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李辉要求几名男子协助调查。

    见状,一名个子稍低的男子立刻将电警棍收到黑色袋子中,并狡辩说李辉的身份是假的,百般抵赖不予配合。当李辉再次出示警官证向围观群众亮明身份时,该男子趁机夺路而逃。李辉和巡防队员立刻去追。在沿春都路向东逃跑时,慌不择路的男子跌倒,被李辉等人控制。

    此时,该男子突然掏出一把匕首,朝民警疯狂挥舞。搏斗中,李辉与一名巡防队员手部被割伤,他们忍着疼痛最终将该男子制伏。

    经查,该男子姓郭,新安县人。据郭某交代,他是做生意的,近日有人跟他联系说想买一支电警棍。达成协议后,他想办法买了5支电警棍,在约定地点交易时被李辉等人发现。

    郭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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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警械将担责

    邙山派出所相关负责人称,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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