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队长杨红山(右)正在劝阻许某 (水上义务搜救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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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玉梅
核心提示
“我不想活了,我要自杀。”6月1日晚,一名报警人边哭边说。辖区派出所民警和水上义务搜救队队员通过“话疗”劝男子打消轻生念头。近期“自杀”事件频频发生,警方称大多数人是为了引发关注。律师称现行法规对“造成社会公共资源浪费”并没有相关规定。
▲▲▲20时48分:报警人称要自杀
1日20时48分,市110城市应急联动服务中心接到一名男子的报警电话,电话中男子情绪异常激动,边哭边反复念叨:“不想活了……要跳河自杀……谁都不管了。”
接警员一面安抚该男子,一面找话题转移他的注意力。在交谈中,接警员得知他姓许,因为妻子和他吵架后离家出走而产生轻生念头,家中还有个尚在襁褓中的孩子。
接警员听出许某在行走中,于是试图“拖”慢他的脚步:“你可千万别犯傻,你现在回家看看,说不定你爱人和孩子都在家等着你呢!”
许某已然听不进劝说,大声哭着说:“我干啥都不中,孩子扔家里了,我要跳洛阳桥,我要去陪我父亲,他太孤单了!”
从断断续续的交谈中,接警员获知重要信息:许某地处七一路洛浦公园入口附近,因为他说自己从那跳最合适,离家近。
随后,许某挂断了电话……
▲▲▲21时18分:“我喝完这瓶啤酒就跳下去”
许某挂断电话后,接警员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前去搜寻、营救。西工派出所巡防大队摩托车巡逻队和水上义务搜救队随即出发。民警不断和许某联系,想拖住他轻生的“脚步”。
令人心焦的是,许某的电话不是处于占线中,就是接通后马上断掉,这样的状况持续了近20分钟。其间,民警和搜救队的队员已经开始在洛河沿岸七一路附近的洛浦公园进行搜索,为扩大搜索面,原本在王城公园巡逻的特警支队的民警也加入了搜救队伍。
终于,21时18分,水上义务搜救队队员周建立打通了许某的电话。许某情绪略微稳定,说自己在洛阳桥,还说:“不用你们管,我喝完这瓶啤酒就跳下去。”
周建立试着跟他拉家常:“你家住哪呀?”
“支建街。”许某松口了。
“那咱两家离得不远呀,咱都是老伙计了,你跳啥跳啊!”看许某语气稍有缓和,周建立趁热打铁问他具体位置。
许某说自己在老洛阳桥上,在第二个桥墩附近。
▲▲▲21时42分:放弃轻生念头,跟着母亲回家
水上义务搜救队的队员赶到洛阳桥后,兵分两路:一路在桥下,换好衣服待命;一路上桥寻找许某。
搜救队的队长杨红山等找到许某时,许某身边已经摆了几个空啤酒瓶。见到搜救队队员,许某开始哭诉,说自己27岁,在某家酒店当保安,从小没了父亲,和母亲相依为命,现在和爱人吵架,爱人扔下3个月大的孩子离家出走了。
杨红山赶紧劝他:“你跳下去,你老母亲咋办?你的孩子咋办?”
随后,杨红山通过许某手机联系上了他的母亲和姨夫。家属赶到后,将许某安全地带回了家。
▲▲▲5月1日至今,我市“自杀求助”报警已超30起
近期“自杀”事件频频发生,从5月1日至今,我市110城市应急联动服务中心有关“自杀求助”的报警已经超过30起。
民警介绍,大多数扬言自杀的人并不是想自杀,而是想通过这种举动引起关注,以促成某种问题的解决。引起自杀的原因主要有几种:感情纠纷,其他纠纷或生存权益受到威胁,身患重病失去生活信心。其中,前两种居多。
然而,这种想引发关注的行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那么,“轻生者”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要魁说:“现行的法规对于‘造成社会公共资源浪费’这一行为的责任追讨,还是一个漏洞,并没有相关规定。但任何个人的行为都不能以损害公共秩序、公众利益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以自杀为幌子,以引起社会关注为目的,就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轻则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重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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