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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是否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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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两名涉案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嫖宿幼女罪是否该废除
□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
绘图 焦雅琦
    核心提示

    最受注目的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两名涉案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从各地警方公布的信息看,其他几起案件的相关涉案嫌疑人分别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或起诉。

    ▲▲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

    近期案例中没有再援引嫖宿幼女罪,但这并不能消除公众对这项罪名的质疑。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辩论愈演愈烈。一方认为,即便该罪名正淡出司法实践,仍应正式予以废除,以斩断伸向女童的黑手;另一方则认为,嫖宿幼女罪单列罪名本身就体现了“从重”,不应废止。

    【反对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说,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自设立以来一直受争议,因为它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奸淫幼女罪,使各地在相关案件执行上标准不统一。

    更多的担忧则指向该罪名成为有权、有钱者伤害幼女的“避风港”。2009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二审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支持方】 支持这一罪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嫖宿幼女罪起步刑要高于强奸罪,而且根据当前的相关判例事实,其实际判罚也重于强奸罪,而且两项罪名各有侧重并不矛盾;嫖宿幼女罪之所以受到质疑,真正的原因在于一些判例被司法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与其讨论取消这一罪名,不如进一步呼吁和推进司法公正。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认为,起步刑高不能说明保护力度大,还要看顶格刑。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这些非常恶劣的行为,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按强奸罪,最高可判无期或死刑,可见嫖宿幼女罪惩罚力度并不绝对比强奸罪大。

    ▲▲ 全国人大代表: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缺乏尊重

    更大的质疑在于,嫖宿幼女罪假定“幼女卖淫”,这在法理和导向上都有漏洞。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分析,如果说幼女“自愿卖淫”不视为强奸,这与“幼女无行为主体能力”的基本法理认知是相背离的。幼女在生理发育和性意识方面都不成熟,如果因为有金钱交易就不视作强奸,逻辑上显然是荒谬的,更何况这背后可能隐含着威逼利诱。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无论发生性关系时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惩处。

    在司法导向上,嫖宿幼女罪本身还存在污名化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曾多次呼吁取消这一罪名,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该罪名存在对幼女的歧视,在道德上对其进行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这对幼女缺乏尊重,也是不平等的。

    事实上,2010年至今,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发出呼吁。今年两会上,孙晓梅再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她介绍说,当初代表、委员们的相关建议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只是此后没有看到更多的具体行动和措施。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在近期发生的多起教师性侵未成年女生的案件中并没有看到嫖宿幼女罪,这让人期待,但还不能表明这项罪名的废除已经获得了立法机构的认可。

    佟丽华同时表示,据了解相关的调研工作已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报教师强奸猥亵女生被判死刑的典型案例,并表示要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就是一个积极信号。

    延伸阅读

    江苏射阳一初中教师强奸学生获刑六年

    □新华社南京6月3日专电(记者 朱国亮)

    记者3日从射阳县法院了解到,江苏省射阳县一初中教师刘某在其宿舍内两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公诉机关指控,已到中年的刘某在2012年12月期间,将其所教的学生、被害人张某带到其宿舍内,先后两次对张某实施奸淫。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确切年龄也不知晓。

    法院调查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就读初中二年级,被告人刘某为其任课教师,应当知道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依法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亲属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安徽芜湖一保安涉嫌性侵多名小学女生被批捕

    □新华社合肥6月3日专电(记者 徐海涛)

    安徽省芜湖市一家企业的保安季松刚,利用低龄女童辨别能力差、胆小不敢反抗等弱点,以接送上下学、辅导功课等名义诱骗并猥亵、强奸十余名小学女生。日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强奸罪从快将其批捕。

    现年43岁的季松刚在芜湖市一家锅炉厂当保安,曾于1984年因强奸罪被判刑九年。据检察机关初步查明,其于2010年5月至2013年4月,多次对单独上学或放学途中的小学女生进行猥亵、强奸。据办案人员介绍,季松刚作案前一般先在市区一些小学附近踩点,选择一些独自上学或放学的女生上前搭讪,询问需不需要接送、帮助“走近路”,或以自家小孩不会做作业需要上门辅导等借口,将受害女生哄骗或挟持至偏僻的居民楼、简易厕所等处,以威胁、捂嘴、掐脖等方式将其控制后实施猥亵、强奸。

    由于这些受害女生年仅7至10岁,并受到季松刚“不准说,不然杀你全家”等威胁,不敢告知家长或老师,使季松刚的恶行持续了近三年时间。今年5月,因有受害女生的家长发现孩子情绪异常,仔细询问后报警案发。

    ▲名词解释

    嫖宿幼女罪 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嫖宿幼女罪一直被民众诟病。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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