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记者了解到,吉林长春“盗车杀婴”案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周喜军正式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据悉,被告人周喜军曾因猥亵妇女被拘留。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喜军,1964年2月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长春市,退伍军人,现无业。曾于2012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10日,原因是猥亵妇女。
周喜军辩护律师认为,周喜军将车盗走后,临时起意将婴儿许皓博杀死,具有偶发性。周喜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应予考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专家指出,判处故意杀人罪要视情况而定,周喜军虽有自首情节,但是行为恶劣,后果严重,自首亦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