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丁立
一对年轻人去年订婚后同居,如今却劳燕分飞,并为订婚信物发生了争执。
分手后,女方能要回男方给自己购买的订婚信物吗?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订婚时,男方购买了4样信物
近日,市民张静(化名)拨打本报热线66778866,要求给“评评理”。她说,自己和男朋友杨华(化名)于去年11月订婚。按张静家乡的习俗,男方要给女方家送金耳环、金手链、金项链和金戒指。尽管杨华的家乡并没有这种习俗,他还是购买了这4样订婚信物。
虽然买了4样,但张静说她只拿到了金戒指,剩下的3样一直在杨华家里。张静曾索要过,但杨华的母亲回答:“这些先放在我们这里给你保管着,反正早晚都是你的。”
本打算今年举行婚礼的张静没再纠结这些细节,订婚后不久,她便和杨华住到了一起。
分手后,3样信物要不回来了
同居后,张静和杨华出现了不少问题。最让张静受不了的是,她不止一次撞见杨华和前女友在QQ上聊天,为此,张静和杨华总闹别扭,最终二人决定分手。
张静认为,杨华理应把另外3样订婚信物给自己。但杨华理直气壮地说没结婚,订婚信物不可能给她。
律师:女方的要求恐怕实现不了
为此,记者走访了“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
谢亮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是订婚信物该不该给女方,也由此引出了一个古老的话题——彩礼。
谢亮说,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不仅指现金,也包括首饰等,彩礼给付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建立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张静和杨华虽有同居行为,但没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时,男方有3样订婚信物没有给女方,后来也没有给女方,从法律角度来讲,没给付就等于没赠予。
对于赠送彩礼,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没有文字材料,赠送时双方也不会记录。因此,如果张静仍想主张自己的权益,就需要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证人证言就变得很重要。“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举证不了,法院恐怕难以支持张静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