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新规定。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非常严峻,所以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
这部总共十二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排放毒物属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列为“严重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列举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
▲▲八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
现在,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八种情形分别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依法严惩进口“洋垃圾”犯罪
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进一步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与过去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阻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将从重处罚
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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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人以上重伤
即可定罪
□据 新华社
胡云腾认为,此次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最后,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