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临时工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协议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政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