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于5月底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修订了部分条款后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昨日,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请市房管局保障科有关负责人一一进行解读。
以下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1.5倍。(去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636元。)
● 材料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
新就业无房职工
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无住房,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外来务工人员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已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新就业人员还须提供学历证明。
绘制 雅琦
● 备注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两次审核和一次公示:初审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负责,复审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最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1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获批。
廉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可申请一套公租房;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户型 多为小户型,可“拎包入住”
相较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是个“新丁”,很多人对它并不熟悉。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用来解决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公租房并不归个人所有,而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它的租价往往低于市场价。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租房与商品房一样满足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卫生等要求。另外,公租房将进行简单装修,以达到入住使用条件,其室外装饰和公共设施等均与同一开发项目的商品房一致。
《办法》中规定,新建成套公租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房源 今年还将开建约1.4万套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房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且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已经逐步并轨运行。目前已开工建设公租房2.6万套,其中今年开建约1.4万套。
《意见》规定,今后凡进行商品房开发,且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
《办法》明确,公租房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企事业单位自建,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房转化,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这五个方面筹集、建设。
配租方法 实行轮候制
公租房的配租采用轮候制,然后根据房源进行配租。轮候制指的是在政府规定的居住资格背景下,居住人员在收入、人均面积等方面达到一定水平后就要搬出廉租房,好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住上廉租房。
如果申请人在轮候期,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申请变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不能轮候。
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租房,重点供应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优先供应拥有房源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房源有剩余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供应。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也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提醒
租期为3年,
续租要提前申请
成功申请到公租房后,住房保障部门须与承租人签订洛阳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到期后要续租的,要提前3个月申请续租,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对承租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如果是用工单位集体申请的,住房保障部门还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如果获得配租,却无故放弃选房或已选房屋的,2年内不予相应保障。
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4月份对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当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须退出保障,腾退公租房。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年审工作,由用人单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材料,并配合复核工作。
此外,承租人应对申请配租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自觉履行合同。如果以欺瞒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把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要“公”着住
□洛谭
如何使公租房惠及真正有需求的人群?关键是要保证公租房“公”着住。
“公”,一为公开。谁能住公租房,我市有明确规定,如何让规定落到实处,不妨学学呼和浩特市的做法——让参与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将每个工作人员上岗证的编码完整保留在公租房申请、审核表上。
“公”,二为公有。对于公租房而言,“建得好”还要“分得好”,“分得好”还要“管得好”。要防止住进公租房的人将公租房改姓“私”,除了设定科学的房租标准,设定让违规者承担高成本的违规价,还要严密监管制度,并动员公众参与监管,减少监控的盲点。
“公”,三为公心。建立公租房“能进能出”机制,除了依靠行政强制力,也离不开使用者的自觉和自愿。当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施以援手;当自己拥有了更多社会资源时,不妨将这种便利传递给下一个需要援助的人。
公租房要实现其社会保障、福利的性质,离不开公开、公有、公心,同时要实现房屋的有序流转,公租房才能“公”着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