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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打车时要认准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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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下月起,打车时要认准新发票
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届时将铺开,未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继续享受
(资料图片)
    □记者 韩铁栓 李迎博 通讯员 朱春风

    核心提示

    从8月1日起,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全面铺开。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营改增”后,出租车、长途客车、公交车发票将“变脸”。此外,在“营改增”实施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8月1日后的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 小微企业税负可望降低40%左右

    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许利强介绍,此次“营改增”税制转换涉及我市4200余户企业,目前已完成信息确认和登记的3400余户。

    “营改增”试点范围是“1+7”:“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服务;“7”即现代服务业的7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播影视服务。

    他说,“营改增”后,由于税率降低或计税方式发生了变化,我市试点行业中90%的企业的税负将会不同程度地降低,小微企业受益最大,其税负可望降低40%左右。其中,从事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将实行17%的税率,从事交通运输业实行11%的税率,从事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6%的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提供应税服务,其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

    另外,对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来说,“营改增”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购进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计税依据也将大大降低。之前按营业税征收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劳务企业,“营改增”后也将享受退免税政策。

    2 下月起,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车发票将“变脸”

    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刘文明提醒,按照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从8月1日起,“1+7”行业均将出具由国税部门监制发行的新版发票,市民乘坐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车等,需加以辨认。

    同时,如企业冠名的专用发票存量较多,可延长使用到10月31日。

    刘文明介绍,由于纳税人信息传递工作还在进行,加上不断有新的纳税人注册登记,目前我市还有个别纳税人没有完成在国税部门的信息确认和登记,这些符合“营改增”条件的企业近期可主动到所在辖区的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并在7月22日后免费领取国税发票。领取时,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经营习惯,自愿选择机打、定额或手写发票,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和使用数量可与之前使用的地税发票一样,保持不变。从8月1日零点起,这些发票即可正式使用。

    3 未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继续享受

    不少企业存在疑问,在“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前,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8月1日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能否继续享受?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企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按照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实行相应的即征即退政策。详情请咨询国税热线:12366。

    相关链接

    “营改增”试点期收入归属保持不变

    □新华社记者 韩洁 高立

    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增值税大部分收入归中央享有,营业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享有。“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将如何调整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

    为确保从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顺利扩至全国范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

    此外,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通知指出,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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