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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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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不贴实习标志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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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妻子驾车不贴实习标志遭罚,丈夫护妻阻碍民警执法被拘,警方提醒——
实习期内不贴实习标志是违法行为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崔跃国
绘图 雅琦
    新安县一名女子因驾照还在实习期内,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贴实习标志,在交警处罚她时,她的丈夫借着酒劲阻碍民警执法。最终,他被民警扭送派出所约束至酒醒,还被行政拘留5天。

    7月11日20时30分,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始在全县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21时40分,在县城外国语中学门口执勤的交警拦下了一辆银灰色轿车。

    经检查,驾驶员是一名女子,2012年12月才拿到驾驶证,实习期还没结束,但她的车后部没有贴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否则,民警可对驾驶人处20元至200元的罚款。

    当民警对驾驶员进行处罚时,从车上下来一名满身酒味的男子,辱骂执勤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民警无奈,只能将该男子扭送新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

    当晚,新城派出所民警对男子约束至酒醒。经查,男子叫李某,是驾驶员的丈夫,当晚与朋友喝酒后把车交给妻子驾驶,车行至外国语中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李某酒醒后,对其阻挠民警执法的行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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