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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后,唐慧走出法庭接受媒体采访
(新华社发) | |
□据
新华社长沙7月15日专电
15日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做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但不必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宣布:
一、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中法行赔初字(2013)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永劳赔决字(2013)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
三、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
四、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唐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至于唐慧提出的永州市劳教委必须向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湖南省高院认为,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做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新闻追溯
2006年10月
永州发生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人之母唐慧要求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处理渎职民警,获得经济赔偿。
2012年6月5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4名被告无期徒刑,1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两名被告的死刑进行复核。
2012年8月2日
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闹访、缠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6个月。这一消息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2012年8月10日
湖南省劳教委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唐慧就被劳教一事要求国家赔偿,但申请被驳回。
2013年1月22日
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就劳教向自己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463.85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2013年4月12日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唐慧败诉。
2013年4月30日
唐慧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对她道歉并赔偿。
2013年7月2日 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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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想回归正常生活
走出法庭,面对记者的采访,唐慧表示,接下来打算回归正常生活,多陪陪女儿。
唐慧:我觉的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我心里得到了一丝安慰,比永州中院的判决让我好受多了。这证明对我的劳教是错误的。我非常感谢所有关心我的公众。
我最关心我女儿案子里两个人的死刑复核问题。如果死刑复核能下来,我就不上访了。我就过我自己的生活了,我就不想了。我想要回到正常的生活。
(新京报记者 周清树)
▲专家声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张绍彦:对唐慧案的处理,不能以现有的劳教法规来判断,而应从法治建设的大趋势着眼,立足于中国社会的进步,立足于向前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不能不倾向于保护弱者,疑罪从无,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能杀;同样,可赔偿可不赔偿的,就应该赔偿。这才是真正的社会正义和国家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