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一般题材是相对于特殊题材而言的,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均为特殊题材影片。
根据该方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取消了21项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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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局:“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非新规
□据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一项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1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这项规定其实自2006年就已实施,此次是重新明确。
根据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而此前,我国实行的是电影剧本(梗概)立项而非备案制度。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指出,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