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盖房,却称无钱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规定的赔偿义务,被拘留2次后仍拒绝履行义务。最终,宜阳县的杨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杨某是宜阳县莲庄镇的一名农民,家里有一辆手扶拖拉机。2006年5月15日,50多岁的杨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外出干农活时发生事故,致26岁的行人张某一级伤残。
2010年6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张某及其被抚养人各项损失共计612546.06元,判决书已经生效。
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将肇事拖拉机卖了3000元,但未赔偿受害人;判决书生效后,杨某外出打工挣钱,也没有赔偿受害人分文。2012年麦收后,杨某开始修建自家房屋,仍没有赔偿受害人。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杨某先后2次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杨某均以家庭困难、没有收入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只是在被刑拘后,家属才拿出2000元执行款。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有能力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遂做出如上判决。本案承办法官称,杨某获刑后,其应承担赔偿的法律义务并不能免除,仍要赔偿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