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19版:洛阳·法眼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老人路上驾车撞桩致残,谁负责?
有钱盖房无钱赔偿,换来徒刑1年半
顶替他人上班发生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吗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3 年 8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老人路上驾车撞桩致残,谁负责?
□记者 申利超
绘图 雅琦
    村委会在村民集资修建的道路上设置路桩,本为阻止往来大型车辆通过,以免轧坏公路,不料这些路桩也引来了麻烦:一名老人驾车撞到路桩上致残,村委会作为路桩设置者,被法院判决承担30%责任。

    老人驾车撞上路桩致残

    2012年2月5日5时30分,洛龙区安乐镇村民许某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沿洛龙区安乐镇行至某村子的生产路时,不慎撞到设置在道路上的路桩,造成车辆损坏,许某严重受伤,左大腿被截肢,伤残等级为4级。

    受伤后的许某为了治疗、安装假肢,先后花掉20多万元,多年积蓄被掏空。许某在承受巨大的伤痛后,认为自己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都是由村子生产路上那个不合理的路桩造成的,他认为该村村委会应对自己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对此,村委会也觉得很委屈。他们称:村里的生产路,是村民在1990年为方便农业生产自发集资修建的,建成后不久就在路上设置路桩,以防止重型车辆通行轧坏路面。

    村委会表示,道路的管辖权并不属于他们,但他们出于公益和安全考虑,自己出资在隔离桩上粉刷反光漆,并在道路上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往来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怎么自己非但无功,出了事反倒成了被问责的对象?

    村委会认为,许某无照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夜间无视行车安全,出了事故应由自己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30%责任

    双方协商不下,许某便将村委会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6万元。

    庭审中,村委会认为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行车安全,但其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经检测的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责任应由许某本人承担。

    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生产路段由村民捐资修建,且被告村委会在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足以认为被告是该道路的实际管理人,故对该路段的路桩造成原告伤残的后果,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途径事发地点,应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根据形成该事故并造成原告受伤的多发性因素考虑,以被告村委会承担事故责任的30%为宜。

    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认定许某的损失共计249106.65元,判决原告许某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即74732元。

    判决书下达后,被告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本法的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村委会是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路桩等障碍的。

    另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许某因村委会未经批准设置的路桩而受伤,村委会理应对许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下一篇4  
      

≡ 洛阳社区最新图片 ≡

≡ 洛阳社区热帖 ≡

≡ 房产家居 ≡

≡ 汽车时代 ≡

≡ 河洛文苑 ≡

≡ 馋猫大本营 ≡

≡ 聚焦河洛 ≡

≡ 亲子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