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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
崔莉莎 | |
□记者
连漪 特约记者 李帆
核心提示
对就业困难人员,我市一直给予相关政策扶持。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首次就业困难人员集中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如果您渴望一份职业,但又面临着种种困难,在接受帮扶之前,先进行个人申请并接受资格认定吧!认定后,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援助服务,我市的公益性岗位也将全部面向这一群体。
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大龄失业人员
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自领取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毕业两年内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以及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和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认定须过四道关申请人员看过来
此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按照常住地,实行属地认定管理,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等4道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
申请人需持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常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明其系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社区核实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可附照片)的须公示3天。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到社区实地抽查核实,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别,加盖印章。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县(市)、区认定审批及市备案管理制度。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实行年检认定制度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资格实行年检认定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执行。年检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就业困难人员每年3月底前,到当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对不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年检可与登记证年审一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凭登记证和就业困难状态认定情况享受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将被取消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已实现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等。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被取消后,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上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