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超市,不少商品包装上都印有“驰名商标”;打开电视,“驰名商标”成了一些广告的关键词……从明年5月1日起,这些做法将被法律明令禁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介绍,“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针对这一问题,新版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明确禁止以“驰名商标”作广告宣传。
“这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有利于防止个别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公平竞争,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