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税务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对小微企业月收入2万元以下者免税的细则:只要当月收入小于或等于2万元,就可享受免税政策,并且不按全年收入进行平均。
工作人员介绍,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即9月份申报纳税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对具体操作细则,未明确规定。这次的细则则明确指出,小微企业的这项免税优惠政策,不按照年度总收入除以12个月进行平均,只要某个具体月份收入不超过2万元,即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经初步估算,按照相关规定,仅增值税一项,我市每月就将有5000余户小微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享受面占全部小规模纳税户数的30%左右。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微企业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项目的,今后将享受到更大的优惠幅度。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免税细则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应税项目各自均享有2万元以内免税的优惠。
需要提醒的是,对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免税细则的公告明确,在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由于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对当月收入不超过2万元应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当期因代开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