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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琦 | |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入罪标准。
如何认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该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该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500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于今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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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要点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删帖的,可被追究刑责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明确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七种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