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星期前给我开的发票上是折后价,一个星期后,却让我按原价买。”近日,市民褚女士因为一条裤子伤透了脑筋。
9月初,褚女士在南昌路某百货消费了近1000元。“那天商场有活动,消费满880元返100元代金券。”褚女士说,商场要求返的100元券必须在9月14日当天18时至24时消费。
因为担心14日当天时间紧,挑不出合适的衣服,褚女士想提前挑一件衣服,等到9月14日直接付款。她在6楼红黄蓝专柜相中了一条价值285元的裤子,“当天打八八折,折后是251元”。
店员告诉她可以先开一张销货凭单,为她保留这条裤子,等到14日直接付钱提货就可以了。褚女士觉得这个方法很不错,就让店员开了一张销货凭单,“凭单上的日期是14号,价格是251元”。
14日18时许,当褚女士拿着这张销货凭单再次来到红黄蓝专柜时,店员告诉她需要重新开一张销货凭单,并将之前的销货凭单撕毁。
褚女士正觉得纳闷:“为啥要再开一张?”她看了一眼新开的销货凭单,眼睛都瞪圆了,因为新单子上写的价格是285元。“明明说好的251元,为什么涨价?”褚女士感到非常气愤。
商家为什么前后两次开具不同数额的销货凭单?16日上午,洛阳晚报记者来到该百货6楼红黄蓝专柜,工作人员说,由于第一次为褚女士开销货凭单时,裤子确实是八八折,折后是251元,而当时工作人员也不知道14日商场会有什么活动。“14日那天,商场里有满600元返400元的活动,所以裤子就是按原价285元出售,不打折。”
“虽然只差34元,但我感觉自己被骗了。”褚女士觉得自己争的不是这34元,而是一个理。而店方也觉得自己委屈:“我们也不知道14日商场活动有变。”最终,经过协商,双方各让一步,褚女士使用100元代金券并支付160元现金购买了这条裤子。
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李二帅表示,在这件事中,双方都存在过失。他提醒,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在开具销货凭单时,应注明在购买当天消费者是否可以享受折扣价以及代金券的使用条件。“一定要保留书面承诺,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