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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的母亲梦鸽(中)在宣判后走出法院大楼 | |
□据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专电
核心提示
各方高度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今年2月案发以来,这起案件便进入公众视野。尤其在进入司法程序以后,这起案件更是波澜不断。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强奸还是嫖娼?被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5名被告人的量刑依据何在?法院为何不公开审理此案?26日的判决一一回应了公众关注的四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 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强奸还是嫖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
法院认定,5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焦点二 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向李某某家人“勒索”50万元。
法院认为,陪酒与卖淫属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 5名被告人为何量刑不一?
判决中,王某、李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样的强奸行为,为何量刑不一?
法院认定,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而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而对于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3人,法院认定,3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法院据此判决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焦点四 法院为何不公开审理此案?
对此,法院表示,因为本案4名被告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法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公开宣判。据了解,26日上午宣判现场,除了当事人亲属旁听,相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代表也参与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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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家里出了大事儿,心情很不好
□据 中国评论新闻网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9月26日9时30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等人强奸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结果出来后,记者采访到了李某某的父亲李双江。
在李双江所在的学校,李双江先是跟记者很友好地打招呼,在记者表明身份后,他表现得比较严肃。在记者的追问下,李双江回应道:“我现在心情很不好,我不想说话。”他说自己身体还好,但是“我状态很不好,我家里出了大事儿”。记者问其会不会为了儿子坚持时,李双江点了点头。随后关于李某某刑期等问题,李双江并未作答,而是非常着急地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