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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炸弹”罪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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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谎称炸弹”罪该如何
今日起,我国司法机关将施行新规严惩“谎称炸弹”犯罪,谎称“航班上有炸弹”致使航班返航将被判刑
    □据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核心提示

    一段时间以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交通、生活等秩序,社会危害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界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入罪门槛,严惩“谎称炸弹”犯罪。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1“谎称炸弹”处罚不一追责过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显示,仅在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时间内,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六种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规定了何种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形可从重处罚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司法解释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六种情形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

    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等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以及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等加重处罚的5种情形。

    3 莫把“谎称炸弹”当儿戏

    国庆假期即将到来,机场、车站、商场等场所人员增多。专家指出,此时出台司法解释不仅能够警示潜在的违法分子,也再次提醒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莫把“谎称炸弹”当儿戏。

    “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谎称炸弹’,他也许不清楚会造成何种社会危害,也不知道是否触犯法律,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武汉大学刑法学教授莫洪宪说。

    阮齐林提醒公众,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增强责任心,不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点对点的方式给朋友发布一些虚假恐怖信息,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也不要将这类信息转发到公共网络上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专家同时提醒,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莫有“狼来了”的心理,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认真对待恐怖信息。“因为安全责任最重,节假日期间更是要做到一丝不苟、万无一失。”阮齐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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