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因年久失修,楼体外表脱落的水泥块恰好砸到在楼下打牌的一位老人,致其受伤住院22天。近日,老人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最终因未尽注意义务,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老人医疗费的30%。
不幸
自家楼下打牌,被楼体脱落物砸伤
2012年4月27日13时左右,家住涧西某小区的王老先生和几位老年人在自家楼下打牌,突然,楼体掉落的水泥块砸中了他。
王老先生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耳郭撕裂伤、右外耳道伤、右上肢外伤等。为了治疗,王老先生共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7932.9元。
据了解,王老先生居住的小区,楼房建成已有30多年,因年久失修,墙体时而脱落,有时会砸坏空调室外机和窗玻璃等,平时就存在安全隐患。这次砸伤的王老先生已经70多岁,老伴已去世多年,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
起诉
业主状告物业要求赔偿
王老先生出院后,认为其在自家楼下被砸伤,主要是物业没有及时对楼房进行维护,他为此多次找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小区物业的拒绝。无奈之下,王老先生将物业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居住的小区房屋均属于房改房,房屋的所有权已归业主个人所有,他们并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房屋室外部分应当由所有业主来管理。
另外,小区楼房年代已久,需要大修,但物业公司并没有收取维修基金,没有约定的义务也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小区楼房的维修事宜。
法院
物业承担三成责任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原告王某所居住小区的房屋系房改房,原产权单位为洛阳某公司,房改后产权归业主所有。该公司破产前,小区一直由该单位的物业公司实施物业服务,履行管理人义务。该公司破产后,又成立了新的物业公司,即本案被告某物业公司,其并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是基于惯例,延续原有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原告受伤时,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被告某物业公司应承担比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其他物业公司更多的管理、注意义务。由于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造成其所服务的小区内建筑物墙体脱落致原告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特殊性,酌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据物权法等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30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