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到饭店去吃饭,结果饭没吃成,却意外碰到在饭店帮工的仇人石某,结果头部被石某砍了几刀。为此,石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鉴于石某属于帮工,没有工资,店主只供他吃饭、抽烟,孙某一张诉状把店主贾某也告上了法庭。最终,贾某支付受害者孙某赔偿金中20%的补充赔偿。
【起因】 饭没吃成,头中数刀
2012年8月7日中午,在洛龙区某工地打工的孙某到附近一家饭店吃饭。他刚走进饭店,就看见有个人拿着刀朝他砍来,他来不及反抗,头部中了数刀。
砍人者正是在这家饭店做帮工的石某。对于帮工,店主贾某这样解释:“石某没有工资,只是偶尔来这里帮忙,帮忙后我们就管他一顿饭,还有抽烟,就这些。”
贾某突然看到石某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当场有点儿吓傻了,不知该如何是好。
石某作案后,立即从饭店旁边的小胡同逃走了。孙某忍着剧痛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来,石某落网,被判有期徒刑5年。孙某在医院治疗了20余天,后因无钱治疗,就出院在家调养。
【论辩】 帮工报私仇与饭店无关
随后,孙某提起民事诉讼,不但要求石某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求店主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贾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
经了解,石某和孙某曾经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俩人因私事结怨。饭店老板贾某认为,石某只是在他的饭店里帮忙,而且拿菜刀砍孙某起因是报私仇,与饭店毫无关系,因此孙某起诉他要求他负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结果】 店主须出20%的补充赔偿
经过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石某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在饭店内将孙某砍伤,其伤害行为超出了贾某的授权或指示的帮工范围,与其所从事的帮工活动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上的关联性,故对孙某要求店主贾某作为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贾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虽对石某的侵权行为不能预见,但他在石某持刀砍伤原告过程中,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石某的伤害行为予以制止,致使孙某被砍成重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贾某对孙某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 店主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饭店老板贾某给予原告孙某一定的赔偿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