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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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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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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新《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自15日起施行
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人名作为地名
□记者 陈兵 通讯员 董华武
绘制 陈晨
    核心提示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叫停“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地名涉“洋”;门牌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举行听证会,擅自命名最高罚1000元。

    1 走访:地名命名乱象在我市不甚突出

    昨日,新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最突出的一点是叫停“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地名涉“洋”等。

    我市的这种问题是否突出?昨日上午,洛阳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地名科工作人员于建英处了解到,目前我省实施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是1989年8月颁布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规定缺乏操作性。为此,我市又在1995年颁布了《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对操作细节进行完善,其中多项规定与此次出台的新《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内容一致,因此,地名命名乱象在我市不甚突出。

    于建英介绍,《办法》管理的地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山、河、湖、泉、岛、瀑布、滩涂、湿地、草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煤田、油田、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台、站、港、场、公路、铁路、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等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等。

    2 命名想走国际范儿?不行

    《办法》规定,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一般不以人名作为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为地名。

    洛阳晚报记者调查发现,我市大部分建筑物及小区名称如“梧桐里”“君河湾”“鼎城”“世纪王城”等都颇有古都风范,接地气,也有个别楼盘命名走国际范儿,起洋名,如“加州1885”。

    对此,于建英表示,“加州1885”的命名并未经过市民政部门的审批,须按规定重新命名后提交市民政局进行审批通过方可使用。

    今后,新建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的命名,须符合以下规定: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为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为地名;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地名应当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叠加使用;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3 重要地名命名,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

    “新开发社区、新建道路叫啥名,可不能随便起。”于建英说,《办法》规定,居民地名称的命名要符合程序,且经权限审批。

    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纪念地和旅游地的管理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重要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也要像自来水定价一样,相关单位应先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举行听证会。

    4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乱象已告终结

    一条路有多个不同路名,还有的路英文译名标注为汉语拼音、字母不统一……对此,《办法》规定地名在更名时,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因城市建设发展,道路不断延伸加长,一些城市的一些路名可能出现‘一路多名’‘一名多写’现象。”于建英说,我市早在《办法》出台前,已按照《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对我市地名命名进行规范。目前,凡经民政部门注册审批以及经市政府公示过的地名,基本不存在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现象。

    于建英表示,按照《办法》规定,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的,将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最高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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