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法官: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新《婚姻法》增设的内容,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看来,受胁迫结婚也是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而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况的确不在登记机关可撤销范围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中无效婚姻要通过民事程序;撤销婚姻登记则需要启动行政程序。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