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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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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姐盗用 女子被结婚九年
用虚假信息骗取的结婚登记,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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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身份证被姐盗用 女子被结婚九年
法院判决撤销结婚证,妹妹恢复未婚身份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高晋 韩璐

    核心提示

    未婚女子小菲在办理单身证明时,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竟然是已婚,查询后得知,原来是自己的姐姐因婚姻受到父母阻止,冒用她的身份证,与其男友办理了结婚证。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民政部门已填发9年的小菲与其姐夫的结婚证,小菲恢复了未婚身份。

    ▲▲ 妹妹被结婚,未婚成已婚

    小菲住在涧西某小区,她还有一个姐姐。2004年,小菲在国外留学期间,留在家中的姐姐小曼谈了一个男朋友,却遭到父母的强烈反对。为了阻止女儿,父母将小曼的身份证藏了起来。

    父母的这一举动,并未打消小曼嫁给心上人的念头,情急之中,她发现了妹妹留在家中的一代身份证。2004年8月10日,小曼拿着妹妹的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薄,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填写了妹妹的名字,领取了结婚证。不幸的是,小曼结婚不到一年因病去世了。

    今年,回国发展的小菲在申请住房办理单身证明时,被告知自己已经结婚,无法办理单身证明。经过查询,小菲才知道姐姐冒用她的身份证办理结婚证的事。

    今年6月,小菲将民政部门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结婚证。

    ▲▲ 法院撤销结婚证,妹妹恢复未婚身份

    民政部门答辩称,他们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由于小曼假冒小菲提供虚假证件给婚姻登记机关,导致婚姻登记机关为小菲与其姐夫颁发了结婚证,造成结婚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过错由小曼及其丈夫造成,责任应由他们承担,而且小菲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况,民政部门无能为力。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民政部门在办理小曼与其未婚夫的结婚登记时,虽然对两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存在瑕疵,未能识别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因此,对被告民政局的颁证行为应予纠正,依法判决撤销民政局于2004年8月10日颁发的小菲与其姐夫的结婚证。小菲终于恢复未婚身份,可以顺利办理单身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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