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信息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交易后按时结清前期租赁费用,骗取信任,继而将又租赁的两辆汽车抵押、转卖,并很快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栾川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1年10月,张某化名“李作东”,用伪造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栾川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了一辆轿车,并及时结清了租赁费用,取得该公司的信任。
之后,张某又先后租了该公司4辆轿车,2011年11月,因手头拮据,将其中一辆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2年6月,又以2.5万元的价格将另外一辆轿车抵押出去,并将所得4.6万元钱挥霍一空。
案发后,张某转卖、抵押的汽车全部被追回,经鉴定,两辆车总价值116780元。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租赁物转卖、抵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