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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质:未获审批媒体刊登遗失声明无效
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宏洛认为,国家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办理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同时,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应用解释》第十一条“关于补发土地证书”条款的规定:“土地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原土地证书废止30日后,持申请书和媒体声明申请补发土地证书。”此类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指定媒体”的审核、批准权。
简单而言,同属市级以上媒体,但因发行量、影响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选择最具影响力、受众覆盖面广的媒体作为“指定媒体”,这可使遗失声明在刊登后起到的传播效果实现最大化;相反,主管部门没有选择那些创办时间短、发行量小、传播范围窄、影响力弱的媒体,也是于法有据、理所应当的。
另外,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说,并非只要市级以上媒体就可随意刊发此类遗失声明,欲成为遗失声明刊登的“指定媒体”,需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一系列行政审查、批准等程序。
5 后果:刊登方商业行为无效应担责
针对14日以来《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发的相关不实报道,有市民询问:如果在该报刊登遗失声明无效,当事人的相关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市民在前往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遗失声明相关刊登手续时,工作人员会通过发放《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城镇住房用地变更登记告知单》的形式,对前来办事的市民详细介绍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在办理“遗失补证业务”中,还明确告知应前往指定媒体《洛阳日报》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行政部门已尽量做到了办理前期的明确告知义务。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认为,李女士在《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登遗失声明无效一事,是因为该报未经审批、未获得相关资质却接受业务,最终导致了商业行为无效,属民事合同纠纷,这个过程中刊登方和刊登人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一,《大河报》洛阳新闻版作为遗失声明刊登方,并非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允许的遗失声明刊登媒体,不具备刊登相关遗失声明资质,但是却强行开展相关业务,刊登土地遗失声明无效,致使当事人在不知情或被误导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服务提供方,《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应事先明确告知当事人自身所刊登的遗失声明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效力,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应通过退费等形式,弥补因此给当事人带来的相关损失。
其二,就刊登人一方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已对刊登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刊登人并未依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其也应对自身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6 反响:媒体应尊重事实勿混淆视听
连日来,市民李女士在《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被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视为无效一事引发的舆论风波,引发不少市民关注,他们纷纷致电本报表达了对此事件及《大河报》洛阳新闻版相关报道的看法。大家纷纷认为,《大河报》洛阳新闻版不具备刊登相关遗失声明的资质,其刊登遗失声明本身就不合“规矩”,为一己之私误导公众,更是错上加错。
家住瀍河回族区民族路的居民马苏认为,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土地证不同于一般证照,涉及权属人的切身生活财产利益。国家对此出台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既是为了规范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是为了保护房产权属人在遇到此类问题后,能够依法依规得到合理解决。如果在不具备相关刊登资质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导致房产出现法律纠纷,权属人利益会受损。
他认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手段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当地主要媒体作为刊登遗失声明机构合法合理,也是对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起到约束作用,以免受众范围小、影响力小的媒体刊发后,无法起到遗失声明最大范围的“告知”作用,致使房产、土地法律纠纷出现。
“行政机关理当依法行事,如果违法违规乱‘指定媒体’,那才是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背道而驰。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他们是把‘指定媒体’等同于‘地方垄断行为’,我市国土资源局对非指定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视为无效并无不妥,而且办理之前相关部门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家住西工区中州中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附近的居民王斌说,土地证等遗失证明通过政府机构指定媒体刊登,既方便市民能从统一渠道查询、获知相关信息,又让刊登人刊登后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针对“刊登遗失声明只要到正规市级或省级媒体就行”的说法,家住西工区唐宫路与光华路交叉口附近的居民李辉说,稍有一点常识的人都应知道,洛阳的遗失声明能到商丘去登吗?河南的遗失声明能到四川去登吗?他还说,媒体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应对舆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而不应对公众认识产生误导。《大河报》洛阳新闻版未经洛阳国土部门审核批准,不具备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资质而刊登,而后又把其自身行为“合法化”,同时认定行政机关的做法“垄断化”,给洛阳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引发公众对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方式的不信任。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令人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