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和《大河报》连续报道了“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不应到指定媒体”一事,看上去义正词严,但若依据事实和法律加以考量就会发现,整个报道有误导舆论之嫌。
让我们来还原一下事实的真相: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以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应用解释》明文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土地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原土地证书废止30日后,持申请书和媒体声明申请补发土地证书”。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洛阳媒体行业状况,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指定了我市最权威的主流大报《洛阳日报》作为刊登遗失声明的媒体,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的做法于法有据,是依法行政行为,来自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的郑重表态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谓的“霸王条款”“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责难,在法律层面上都站不住脚。
市民李女士在被明确告知须在《洛阳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后,为何选择《大河报》洛阳新闻版刊登,其背后的原因不得而知。而当得知李女士因找错媒体,可能导致个人售房违约后,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人性化的援助表示,即李女士仍须去指定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该局愿为其支付刊登费用,如以后涉及其他麻烦,也愿为其出具解释证明。
纵观市国土资源局的回应,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照顾到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法、合情、合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以帮助人们看清纷繁世相,避免行差踏错。对于这场由个别媒体大动干戈的报道所引发的风波,反思很有必要:新形势下,媒体如何做到知法守法?
知法守法,乃是对所有公民和团体的要求,而媒体理应比一般公民和团体做得更好,成为知法守法的表率。
“最可怕的污染,在河流的源头。”试想:如果掌握话语权、肩负舆论引导使命的媒体自己都不知法,就对一件事大肆炒作,必然误导读者;如果媒体出于一己之私而知法不守法,故意制造热点、混淆视听、绑架舆论,将社会责任和职业良心完全抛到一边,甚至不惜突破法律底线,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将会来得更大。
遗憾的是,个别媒体对新闻报道的操控,与知法守法的标准尚有距离,与社会公器的属性尚有距离,与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方向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尚有距离。
“媒体更应知法守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法治建设日益加强的今天,在全国新闻战线正在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活动的当前,愿这句话铭刻在每一位媒体人的心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