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往往会赠送女方一定的财物,这些财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如果两人最终未能结婚,这些彩礼能要回来吗?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王家人托媒人向女方家送了4万元彩礼后,小王和大他3岁的小李便开始拍婚纱照、订婚宴、购置结婚用品。
俗话说“女大三,抱金砖”,但两人在接触中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在距婚期还有一个月时,小王终于提出解除婚约。但是,小李家认为女儿结婚的事已经告知亲戚、朋友,不同意解除婚约。
协商不下,小王将小李及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家返还彩礼4万元和金戒指1个。庭审中,原告小王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一份,表示他自愿做出让步,减少诉讼请求,让小李返还2万元彩礼及金戒指1个。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小王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小李及其家人彩礼4万元,因为双方婚约解除,且两人并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所以原告小王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他给付被告金戒指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对其要求被告返还金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