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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文 | |
公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私刻公章是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即使私刻公章后没有使用也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市民小张工作稳定,家庭温馨,但他仍不满足,总想着发财。2012年6月的一天,他上网时发现给人代办业务很挣钱,就打起了公章的主意。
随后一段时间,他通过网络和复印店委托他人先后私刻8枚国家机关、公司的公章,企图用这些公章为他人出具证明材料牟利。
心有余悸的小张在网上查看了有关法律规定,得知私刻公章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判刑,于是便将刻好的公章一直放在家中没敢使用。
今年5月,小张卖废品时不小心将8枚私刻的公章一起卖掉了。他发现后,赶紧找到收废品的人,将公章索回。思来想去,小张担心被举报,第二天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伪造国家机关、公司的公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他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判处小张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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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