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吴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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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刘桂兰 王磊成
一男子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时,意外被某公司的钢丝拉杆绊倒,造成七级伤残。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审结此案,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6万元。
2012年6月的一天,市民龙某22时许骑电动车在涧西区某小区外的人行道上行驶。由于人行道上路灯较暗,龙某被某公司的通信电线杆的钢丝拉杆绊倒,当即昏迷。
过路的热心市民见状赶紧拨打120。龙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后进行了手术,住院救治25天,出院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据了解,电线杆的所有人为某集团,管理人为某公司。为了加固电线杆,该公司在电线杆的不同方向安装了三个钢丝拉杆,其中两个包裹有反光警示标志,唯独伸向人行道一侧最长的一根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而恰恰是这根最长的钢丝拉杆绊倒了龙某。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龙某近日将电线杆的管理人与所有人两个单位起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8351元。
两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及的电线杆及钢丝拉杆的设置均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龙某骑电动车走人行道违反交通法规,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其摔伤的后果。
在法官主持下,明确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虽然违反交通法规,但不会必然导致产生伤害的严重后果,而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电线杆钢丝拉杆没有警示标志。在法官耐心说服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赔偿龙某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