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表示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人民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范围。
声
音 该罪名侮辱受害幼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的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现 实 “恶法”已被实际架空
据介绍,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1年约有1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这开了一个先例:执法机关对一个罪名有看法的时候,可以用冻结,或者是最大限度压缩执法空间的方法,来使得这个罪名在现实当中没有继续适用的余地。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示,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回 应 下一步刑法修改认真考虑
记者同时了解到,同样是回复孙晓梅代表的建议,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中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但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