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移查封资产
绘图
吴芳 | |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玉巧 樊卓琳
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到法院的王某,在明知自已的资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自作聪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悄悄转移,原以为可以逃避法院的执行,岂知聪明反被聪明误,因此获罪。
当事人 判决生效后,转移资产拒不执行
2008年8月,栾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欠他人现金443216元。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栾川县人民法院多次通知王某,王某未偿还欠款。
2010年9月7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选矿厂予以查封,但王某仍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2011年7月29日,王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选矿厂资产予以转移,另外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并开展业务。人民法院在对该公司银行账户查询中,发现该公司资金往来频繁,最高额达40万元,虽多次对王某及其担保人进行司法拘留,督促其履行义务,但王某仍予以拒绝。
今年3月,法院将王某的违法事实致函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王某于4月9日将所欠执行款上缴栾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判处拘役3个月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资产,且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法官释法
判决生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主审法官介绍,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能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既是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又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法官说,在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将财产转移,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财产状况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如果当事人拒不支付,轻则会被司法拘留,重则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