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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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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你我上阵齐动手
“围剿”四害老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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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警方出台相关细则,对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过程加以规范,明确要求受理案件后
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记者 陈兵
    被伤害人住院,民警应24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其伤情;受理伤害案件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今年1月1日,《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以往在处理伤害案件时,因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持异议或执法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不满,民警疲于应付的状况将得到改善。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邀请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对《细则》进行了解读。

    民警出警,须符合处置流程

    《细则》中,对案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要求明确,就近巡逻民警接到警情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派出所等办案部门要立即安排两名以上民警携带执法记录仪,携带单警装备、取证装备、接处警登记本和现场调解协议书等及时赶赴现场;同时110联动指挥中心要视情况,指令技侦、特警、武警等警力待命、到场处置或布控查缉。

    对取证工作的细化规定,是公安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细则》规定,如果被伤害人已被送医治疗,而民警未来得及询问伤情,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和被伤害人受伤情况,对伤情进行拍照,必要时,可对被伤害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24小时内,办案民警应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周期较长、重复鉴定、盲目鉴定……长期以来,伤情鉴定作为对伤害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这一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案情复杂化,浪费司法资源。对此,《细则》给出了解决方案。

    受理伤害案件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要求办案部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决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同时,将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附卷并说明理由。

    如果当事人对两次鉴定仍然有异议并符合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情形的,《细则》中增设了专家会诊程序,即由办案部门委托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组织和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相关医学专家,共同对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技术问题提出分析会诊意见,同时要求会诊意见附卷随案移送。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予以调解

    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要求,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案件也设置了调解程序。

    调解处理后,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办案部门可以作如下处理:受理后尚未立案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此外,调解并履行完毕的伤害案件,当事人反悔的,不再改变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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