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院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1月21日新华网)
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毕节女童遭父虐待事件……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家庭虐童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此类极端事件背后,是孩童权益不被尊重的普遍事实。
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暴戾的家长将孩子当作“私人物品”,认为怎样打自己的孩子都是天经地义的,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让那些生活在暴力阴影下的孩子,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所以虐童绝不只是“家务事”。现在的问题是,政府、社会、司法部门,该怎样去解救被虐待的儿童。
现行法律已经明确,残害儿童的不称职父母可被剥夺监护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有这样的执法操作,接到父母虐待儿童的报警,警察一般都只是说服教育,孩子随后可能遭遇变本加厉的虐待,直至闹出无可挽回的惨剧。所以,法律亟须明确的首先是底线规则,为人父母者突破了怎样的底线,就应该被剥夺监护权?其次,在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之后,监护权又该如何转移,转移给谁?是暂时转移还是永久转移?
如果撤销了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政府肯定要承担起监护人责任,这个孩子就要由政府来抚养。问题是政府该怎么养?把孩子送进儿童福利院,还是让其亲属或其他家庭收养?这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否则,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就有可能被权力滥用。
还记得“河北乡政府抱走超生女婴18年,家人寻娃多次挨打”的新闻吗?如果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剥夺某个孩子父母的监护权,那么权力就有沦为恶权的“潜质”,必须高度警惕。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除非孩子非常小,否则应该尽量尊重孩子的意愿,而不应该由饱含善意的人们代其做主。当然,就算那些孩子不愿离开父母,也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就可以对其生活困境置之不顾。在此过程中,志愿服务与政府监管,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