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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007,却偏爱间谍专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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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不是007,却偏爱间谍专用器材
我市首例利用无线电作弊非法“助考”案宣判,多人获刑
    绘图 吴芳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何恒飞

    核心提示

    近日,在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黑龙江省一考点出现使用无线电等高科技通讯工具的作弊事件引起广泛关注。20日,洛阳晚报记者获悉,前不久,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出售无线电考试作弊设备及考试答案“助考”各类资格考试的案件,共有9名犯罪嫌疑人获刑。据涧西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市首例嫌疑人因非法“助考”获刑的案件。

    1 辞职后,大学毕业生干起“助考”

    今年26岁的李某是许昌市人,2007年至2011年在我市一所高校读法学专业。在校期间,李某曾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干部等荣誉。

    大学毕业后,李某顺利应聘到新安县一家银行工作。

    2012年8月,他辞职后,在涧西区一个小区租房居住。由于没有收入,李某的生活陷入困境。想起大学时曾购买过英语四六级答案,并顺利通过了考试。李某决定干“助考”这一行,卖答案赚钱。

    2 4场资格考试,“助考”获利4万余元

    打定主意后,李某以考生身份加入一些“助考”QQ群,详细了解“助考”的具体操作流程。

    此后,李某在网上办理了假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印制了5000余张名片和数百张小广告。

    李某还通过一个网站购买了耳机、小模块、发射器等考试作弊工具,办理了5个手机号码,申请了4个QQ号,通过自建QQ群和加入其他“助考”QQ群的方式联系“业务”。

    “2012年9月后,全省要接连举行建造师、公务员、工程硕士等多项资格考试,李某遂开始‘招徕’考生。”本案主审法官说,共有20多名考生找李某“助考”,李某共获利4万余元。

    3 网上购买设备,考试中购买答案

    据李某供述,考生与他取得联系后,他会在考前将作弊用的耳机、发射器等作弊设备交给对方,收取押金并记下考生亲友的QQ号,随后将答案发给考生的亲友,由亲友发给考生。“这样做是为了安全。”李某说。

    至于考试的答案,李某说,一般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网上就会出现答案;另外,进行“助考”的人会从特定的QQ购买,一门考试答案收费一两千元。

    4 作弊过程分等级,价格按考试热门程度收取

    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在整个考试作弊链条中,销售作弊器材的人位于最顶端,链条第二级是出售答案的“一手”,链条最底端的才是像李某这样的下线。

    所谓“一手”,就是直接找枪手报名参加考试,然后将卷子拍下来传到考场外,再由专人写出答案。“‘一手’的准确率最高,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答案的直接出售者。”李某说,有些时候,作弊器材销售者会附送考试答案。

    李某说,他们“助考”的收费标准,一般取决于考试的热门程度和报考人数。冷门的考试收费低,热门的考试收费高。他曾为一个考公务员的考生“助考”,两门考试收了8000元。李某表示,一般是买家先付一部分,待考试通过后再付尾款。

    5 多人因“助考”被捕

    我市警方在侦查中发现,本案的主犯王某在包头市租房当仓库,伙同另外三人一起从事买卖考试作弊器材的生意。 王某落网时,我市警方从其在包头市的租住处,发现并扣押了尚未销售出的发射器11台、橡皮式接收器736个、笔式接收器422个。

    经查,王某通过QQ在网上联系买家,三名同伙则通过快递将考试作弊器材发给买家。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李某以及本案的另外几名被告人从王某等人处购买考试作弊器材用于“助考”。

    我市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时,从李某的租住处,发现并扣押了大量的作弊器材。此后,警方前往山西临汾,将同样从事非法“助考”活动的临汾籍男子陈某抓获,从陈某家中查获大量作弊器材。

    6 8人因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获刑

    2013年9月25日,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名嫌疑人白某,在参加2012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用手机将试卷拍摄后并发送到网上,以换取考试答案。白某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起公诉。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被告人王某等八人销售的考试作弊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陈某等8人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告人白某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013年12月10日,被告王某、李某等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白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国家安全法》第21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按照法律规定,不仅生产、销售窃听、切照器材属于违法行为,使用窃听、窃照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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