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申利超 实习生 杜天伦 通讯员 李惠民 梁连杰
宜阳县包工头陈某,从项目方处多支取15万多元工程款后,不肯退回。日前,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陈某多得的工程款为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2011年5月,宜阳县的李某与陈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由陈某负责承建某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至当年9月底,陈某一共从李某处支取工程款1134450元,并出具了相关手续。当年10月,双方进行最终结算,陈某承包的工程总价款为947974.5元,除去给陈某另外补助的1万元及增加工程量补充的23251元,陈某实际支取的钱款多出153224.5元。
随后,李某要求陈某退还多支取的钱款,被陈某以多种理由拒绝。2013年,李某把陈某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讨要多支取的相关钱款。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在完成劳务合同期间多领取的工程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