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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工作日内应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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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2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工商总局出台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收到投诉
七个工作日内应予处理
□据 新华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在投诉时应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根据,投诉日期等。

    办法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消协或人民调解组织等已调解或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部门已受理或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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