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广西某艺术学校两名同一宿舍的女生突然出现中毒症状,经送医院检查,是亚硝酸盐中毒。其室友曹某落网后称,她因受不了嘲讽欲服毒自杀,在倒水过程中不慎将亚硝酸盐掉入饮水机里。曹某喝了一口含亚硝酸盐的水后放弃轻生,而两名室友因饮水中毒。14日,曹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批准逮捕。(见本报今日B03版报道)
又是室友,又是投毒,又是案件……当这些要素插上经验逻辑的翅膀,未明真相的事件也能立马有声有色。在新闻的跟帖里,是天马行空的谴责与联想;在网站编排里,是浮想联翩的暗示与链接。从朱令案到复旦投毒案,甚至2013年那句调侃的“谢室友当年不杀之恩”也悉数粉墨登场。
只是,一应偶发的极端案件能推出“高大上”的普遍道理吗?曹某向警方讲述事件过程时说是“不小心”,检察机关认为,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其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曹某往饮水机里投放危险物质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换言之,批捕是基于案情结果,真相远未水落石出。在这个时候,去反思学校的公共安全,甚至要求相关部门举一反三——这样的说辞,要么是隔靴搔痒,要么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犹记得去年,新学期开学,四川传媒学院几乎每个学生都被自己宿舍的新装备——净水直饮机小小地震撼了一番。该校相关负责人称,这样安排,确实有部分原因是为避免重演复旦大学学生向室友投毒的惨案。类似举措各地还有很多。只是,这样的应激反应,显然太“过”了。谁也不希望悲剧发生,但如果因悲剧草木皆兵,一是防护成本无限大,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制度的初心。就像此案中的亚硝酸盐,早在2012年6月12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联合发布公告,今后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但作为一种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的无机化合物,能因为零星恶例而因噎废食地禁绝吗?
不是所有的“室友案”都是寓言,不是所有的极端事件都要像寓言般推导出一套套以儆效尤的方案。看到“室友案”,起码还要等等确凿的真相。就譬如从轰动一时的山西一男童被挖眼案,到上海杀婴藏洗衣机案,再到最近的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男童惨案,于是有人感叹“农妇变恶妇”——只是,大千世界,在各种拍案惊奇中,哪个群体没有善恶之分?哪个阶层没有悲喜之情?在一个理性的社会,类似标签化思维最要不得。
“室友案”也许是一起公共事件,但这取决于真相里的细节与价值,任何时候,总不能见风就是雨,凭臆想过日子,更不能抓到一件事,就当做是解剖社会现象的切口。
更要紧的是,舆论对未结案件的过度解读,不仅容易影响司法公正,更遮蔽了“真问题”的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