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湖北省襄阳市市民王女士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市的薛某。薛某因住处断网,想出售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而王女士因工作需要正想买台笔记本电脑,便准备购买薛某的电脑。
在购买过程中,王女士看对方只要2500元,而且又拿不出发票,便起了疑心,担心电脑来路不明,于是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当地警方调查发现,薛某的电脑确实是赃物,失主是洛阳市民庄先生。他的电脑在2012年2月被盗,市场价为4000多元。
薛某被押到洛阳后供述,2012年3月,他在襄阳从一个狱友手中花2500元购买了这台笔记本电脑,当时他也曾怀疑过电脑的来历,但看比较便宜最终买了下来。
法官说法: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笔记本电脑是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薛某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