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过期余额不退”;银行“离柜概不负责”;保险公司让客户把受损车辆开到其指定维修点修理;在保险合同中对购买医疗保险的客户加以限制,一些病种不予理赔……不少消费者都遇到了商家所设定的类似条款,即我们所称的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单方面定损指定维修点”这一霸王条款就让市民张先生有苦难言。张先生告诉洛阳晚报记者,月初,他驾驶的私家车出了事故,修理花了近4000元,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只赔了2000余元,理由是张先生修车没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而是去了4S店。“如果在修理费用上产生差价,而车主没有购买指定修理厂特约险,车主就要自己承担差价。”张先生说。
的确,有少数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牟取不当利益,有意模糊概念,损害消费者利益。为此,相对于现行法律,新消法增加了用于认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的一系列描述。
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第二十六条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不少市民表示,现行的法律虽然也有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力度相对较弱。不过,也有市民表示虽然新消法增加了用于认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的一系列描述,但未对违规的格式条款等进行举例说明,相关部门最好出台相应的细则。